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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互换是什么意思(经纪收入互换)

admin2024-03-29 21:23:18网红美食112人已围观

简介【大合财立方讯】12月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办法》指出,证券公司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客户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坚持公平、诚信、稳定的原则,合规、审慎开展收益互换业务;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或在协会注册的场外期权二级交易商可以开展收益互换业务;未取得交易商

【大合财立方讯】12月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证券公司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客户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坚持公平、诚信、稳定的原则,合规、审慎开展收益互换业务;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或在协会注册的场外期权二级交易商可以开展收益互换业务;未取得交易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与交易商开展自营交易。收入互换交易,不允许与客户进行收入互换交易;

产品参与收益互换的,应为符合规定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穿透后的主体中,单一投资者持有该产品权益20%以上的,应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专业投资者规定的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每年至少审查一次交易对手资格,并通过定期回访、监测评估等方式确保交易对手持续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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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与交易对手在其柜台及协会认可的其他场所进行的收益互换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收益互换,是指双方根据有效协议,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互换交易,其中一方或者双方支付的金额与收益相关。目标的表现。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客户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坚持公平、诚信、稳定的原则,合规、审慎开展收益互换业务。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收益互换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中证证券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在协会指导下负责场外业务交易报告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并负责收益的日常监控交换业务和其他责任。

第二章经销商管理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收益互换业务,应当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储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系统,实现有效的业务风险管理。

第六条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或者在协会注册的场外期权二级交易商可以开展收益互换业务。

未取得交易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与交易商进行自营收益互换交易,不得与客户进行收益互换交易。

交易商资格管理及动态调整适用《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证券公司开展收益互换交易,应当与交易对手签订协会认可的衍生品交易主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终止条款、结算机制、违约事件及其处理等内容。

第八条证券公司开展收益互换交易时,应当及时记录合同信息,并确保交易对手按照约定了解其收益互换合同的持仓及变动情况。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方式为交易对手办理交易结算。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收益互换交易的所有交易记录及交易相关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等材料至少20年,以备查证。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利用交易所专用套期保值账户开展挂钩股票、股指等权益收益互换套期保值交易。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二条收益互换交易对手应当有实际的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并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标准。

第十三条参与收益互换的产品应当为符合规定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穿透后的主体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的权益超过20%的,应符合《性别管理办法》规定的“适当证券期货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标准。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开展收益互换业务,应当充分尽职调查,采取要求交易对手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等必要措施,核实交易对手的真实身份、是否符合适当性需求,以及是否有真正的需求。核实是否依法取得或筹集资金、是否符合相关反洗钱规定、是否符合产品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等。

证券公司应充分了解交易对手情况,充分揭示风险,与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手开展收益互换交易。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收益互换业务不良客户管理机制,及时记录业务开展过程中违法违规、违反自律、重大违约等不良客户信息。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每年至少审查一次交易对手资格,并通过定期回访、监测评估等方式确保交易对手持续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四章交易对象及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收益互换业务的标的物应具有市场定价公平、流动性良好的特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股指、商品等。

收益互换业务不得与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私募产品以及场外衍生品挂钩,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收益互换底层标的穿透核查机制,并保存每笔交易记录。严禁通过挂钩标的变相投资非标准化资产。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定位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挂钩目标白名单制度,对挂钩目标进行严格的动态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新增或延长与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或进入退市程序的股票挂钩的收益互换交易。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不得通过嵌套、分拆或者与其他衍生品合约相结合的方式形成非线性收益互换合约,变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开展收益互换交易,应当与交易对手签署书面或者电子交易确认书,明确交易对手、挂钩对象、名义本金、合约期限、收益计算、互换方向、交易保证金等内容。和其他交易要素。如果有标准的交易确认格式文本,则应使用标准文本。

第五章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收益互换履约保证机制,明确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程序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模式、标的品种等确定合理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相关要求。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证券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收取初始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设定维持保证金比例,明确预警线和平仓线,并每日对交易对手保证金进行盯市管理。

第二十五条收益互换交易的保证金应当采用现金或者协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可以对具有场外期权交易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用评级为AAA级以上的商业银行设定授信额度。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审慎评价交易对手的信用资格。授信额度的设定和调整必须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收益互换业务规模和套期保值交易头寸集中度的控制,严格按照《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审慎计算收益互换业务对应的风险控制指标。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对收益互换业务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管理收益互换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利益冲突,防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洗钱、利用信息优势谋取不当利益等合规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收益互换宣传材料和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进行统一审核。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将收益互换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和应对收益互换业务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及时的方式。和全面管理。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套期保值交易监控机制,防止影响市场稳定。

第七章禁止行为

第三十一条不当宣传、推广。证券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自媒体等方式向公众宣传,或者诱导不合格的交易对手参与收益互换交易。

第三十二条:与敏感客户进行违规交易。证券公司不得违规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一致行动人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物进行收益互换交易;严禁与资金配置公司、股票推荐平台、P2P平台、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等从事涉嫌违法金融活动或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主体进行收益互换交易。

第三十三条为监管套利等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证券公司不得为表外资产、资金转移、规避信息披露、投资范围、交易限制、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行为提供服务、向他人出借、变相出借交易商资格。

第三十四条成为交易对手变相的交易渠道。证券公司不得向交易对手出借证券账户,不得按照交易对手的指令直接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不得按照交易对手的指令动用保证金。

第八章数据上报与监测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协会认定的收益互换业务重要交易对手(以下统称报告机构)应当按照协会相关要求和中证行情报送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ISDA主协议项下的收入互换交易信息。

第三十六条报告机构开展收益互换业务的,应当在交易成交后1个交易日内提交交易信息,并在签署后5个交易日内提交主协议、补充协议和交易确认书。发送的文本应当加盖印章,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报告机构应当于每月前5个交易日报送上月收益互换业务月度报告。需提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模、交易对手结构、底层结构以及OTC业务交易报告数据库要求的其他内容。

报告机构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提交公司合规部门对上半年收益互换业务的审核意见以及该业务合规状况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保证金等比例和用途以及产品渗透率。管理、客户信用及使用情况等

报告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收益互换业务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收益互换业务模式、业务规模、交易对手、挂钩标的、对冲头寸、履约担保、利润等控制、合规管理、制度建设等总体情况

上述月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可与场外期权业务报告一并报送。

第三十七条收益互换合同存续期间发生异常交易、违约、负面客户、重大经营风险、重大经营损失,影响业务持续发展,或者引起监管部门、协会关注的,报告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交重大事件报告,说明重大事件的原因、处理措施和影响。

中证行情在场外业务交易报告数据库中建立不良客户数据库,为交易者提供不良客户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数据报告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数据报告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九条中国证券市场应当制定收益互换数据报送规则,对报送内容、数据命名、报送要素等实行分类规范管理,实行电子化自动报送,并提供数据查询和下载服务。定期对报送数据进行质量评估和统计分析,加强对收益互换业务的监测和控制。

第四十条中国证券市场应当加强对业务状况的监控。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挂钩标的、交易定价、保证金比例、交易集中度、变化趋势、交易对手分布、合约履约变化等。等关键环节,定期编制监控报告,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协会报告异常情况和重大事件。

第四十一条中国证券交易市场应当与交易所和各证监局建立收益互换业务数据共享机制。

第九章自律管理

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自律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中国证券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纳入相应的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要求报送业务信息,影响监控的,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自律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规定,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的诚信度计算。信息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查处。

(一)逾期报告数月以上,或者逾期报送月报、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视情节轻重,对证券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情况。

(二)几个月内出现三个以上错误,或者月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存在错误的,对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从业者,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

(三)截至交易到期日未报送业务信息,或者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未报告的,视情况对证券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案件的严重程度。纪律处分并移送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协会将移送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协会此前发布的自律规则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的过渡期为一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券公司现有收益互换业务总体规模不得增加。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自身整改方案,有序缩减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业务规模。过渡期结束后,证券公司不得继续开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业务;因股票停牌等特殊情况而无法停牌的,公司合规部门应当出具合规意见书,并报协会和辖区证监局备案后,方可延长或存续。

编辑:杨志英|审稿人: 李震|董事: 万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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