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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奥运会明星有哪些名字,明星们的名字

2022-07-26 10:57:15网络趣梗0人已围观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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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王顺、……东京奥运会结束已经有些日子了,但这些家喻户晓的奥运明星的名字却早已被“盯上”了。

   21.在线实验室通过对中国商标网商标信息查询系统的检索发现,截至8月15日,东京奥运会中国队50名金牌获得者(含集体项目)中,有20人的姓名(含同名)已申请商标注册,注册时间基本在东京奥运会之前。

  这合法吗?客户真的买账吗?为此,21网调实验室展开了调查。

   “苏”差点成了健身器材品牌“旺顺”要灭火?从商标类型来看,这些与奥运明星同名的商标多用于广告销售。

  夺冠后,最抢手的名字是男子200米个人混合泳金牌得主王顺。21.com检索到“王顺”商标申请记录53条。值得注意的是,最后42次申请基本都是在8月5日,距离王顺夺冠不到一周。申请人为浙江沈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和祁宏斌,类型几乎涵盖所有类别。

  图/中国商标网

  有趣的是,游泳是一项水上运动,也许是因为水可以战胜火。其中一个“王顺”是09类商标,09类包含灭火器材。

  也有商标申请人试图让运动员的姓名商标与他的运动项目产生“化学反应”。射击金牌得主庞伟,已经被北京紫人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申请了18次,包括“庞伟射击训练营”。

   21网调君注意到,该公司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介绍“庞伟射击训练营”为其核心训练项目,还称庞伟参与了课程设计。但查询该公司的工商信息,21网调君并未发现庞伟在该公司的职务。

  此外,郭萍新一代“小恶魔”孙颖莎的名字也多次被抢注。两个成功注册的商标可以分别用于“腰带”;帽子;围巾;婚纱;鞋子;服装;袜子;手套;鞋子;全套婴儿服《啤酒》;植物饮料;水;奶茶;果汁;苏打”。换句话说,“孙颖莎品牌奶茶”会随着现在的奶茶热而诞生吗?

  除了奥运冠军,已经有人申请注册了“苏”商标。然而,在21.com检索到的四个“苏”商标申请中,有三个被驳回,涉及健身器材和广告销售。尚未被驳回的“苏”商标于2012年注册。申请人为杨,商标类别为“服装;全婴儿服;雨衣;鞋子;帽子;袜子;手套;围巾;腰带;婚纱”。也就是说,理论上,你的婚纱可以是“苏”的。

  图/中国商标网

  那么,有没有人把奥运会这个词注册为商标呢?

  是的,当然,但是它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商标信息查询系统的页面显示,目前有76个“奥运会”商标,均由国际奥委会申请。

  只有约5%的受访者购买了“明星商标”。“明星商标”对客户的吸引力有多大?

  根据Net Tune Lab发起的调查,品牌和明星的重名可能会产生相反的效果。

  当被问及是否会更倾向于购买与明星同名的品牌时,约32%的受访者表现出冷淡的一面,表示会“刻意回避而不是”。只有约5%的受访者声称愿意“为爱豆(偶像)打call”,而大多数人还是选择观看产品本身。

  对此,互联网分析师丁道师表示,目前样本量还不够,但即使只有5%左右的人表现出购买意愿,这个比例也能说明“明星商标”的商业价值。

   “做一个产品不是有多少人不买,而是有多少人愿意买。服务一定比例的人群就够了。5%的人表现出购买意愿其实就够了。”他表示,这符合当前移动互联网行业的一个基本特征,即“专注”。一个产品只需要满足一小部分用户,然后就可以获得商业回报,这在实践中已经被无数次证明了。

  但也有声音指出,这种急功近利的方式是站不住脚的。不如经营好自己的品牌,获得自己的竞争优势。

  中国季良大学法学院王佳指出,由于公众人物的名字具有很强的社会意识,他们可以帮助商家节省大量的推广费用。因此,一些商家想利用名人的知名度来开拓市场,降低宣传成本。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名字注册为自己产品上的商标。

   “然而,恶意抢注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也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的混淆,给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带来恶劣影响。”王甲说[1]。

  至于“明星效应”能否使商标溢价,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陈志兴认为是一个问号。

  在他看来,商标的价值源于商业使用,任何一种商业标志都不可能不被使用就诞生商业价值。消费者在脑海中形成该商标与其对应商家的联系,进而对该商标产生认知和忠诚度。只有消费者有了认知度,商标才能包含商业价值[2]。

  剖析“明星商标”的法律风险。这些商标侵权吗?为什么会有注册成功的例子?商家可以安全使用吗?

  为此,21网调君采访了两位律师,了解到以下信息:

  虽然有侵犯姓名权的嫌疑,但大概率有可能抢注成功。

   21网调君:这种明星商标能注册成功吗,侵权吗?

  四川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勇:很难一概而论,因为《商标法》对姓名没有特殊保护,所以体育明星商标注册成功的概率很大。现实中很多体育明星名字已经被注册为商标并在使用,所以很多明星会打“预防针”,先申请名字商标,防止被注册。但也有一些明星商标在注册过程中被宣告无效,或者注册成功后被体育明星质疑或起诉,最后被撤销并宣告无效。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商标申请应符合两个原则,即“申请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这类商标即使符合“第一申请原则”,也往往不一致。

  合“先使用原则”,侵犯了姓名权。因为明星的名字早就已经在使用了,所以只要明星本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该商标就会被宣告无效。

  明星需要主动提出异议

  21网调君:自己改名叫“苏炳添”“孙颖莎”再去申请,是否就不构成侵权?

  郭刚:改成明星名字再申请,尽管不侵犯姓名权,但依然违背了“先使用”原则,在这类商标中“先使用”不看谁先在产品上使用,而看谁先拥有这个名字,由于明星苏炳添叫这个名字更早,就算改名再注册也会被提出异议。

  21网调君:其他叫“苏炳添”“孙颖莎”的人能否提出异议?如果没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会否主动驳回?

  郭刚:姓名权是平等的,其他苏炳添、孙颖莎当然可以提出异议。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查就像工商局工商登记一样,只是形式审查,对于这类商标,商标局除了看“先申请”“先使用”原则,还看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一般情况下,如果权利人不提出异议,商标局不会主动驳回。

  “占坑”三年没使用,可被撤销

  21网调君:2012年注册的“苏炳添”商标已超过8年,明星在这时还能申请商标无效吗?

  刘建永:很多抢注的商标往往都是为了占坑,沦为闲置资源,但实际上商标注册成功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此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是3年,但体育明星的姓名通常是终生使用。所以侵权行为一般是持续状态。也就是说,只要人不改名,就永远没有过诉讼时效一说。但是在维权起诉时,所要求的赔偿数额只能以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计算,3年以前的不赔偿。

  使用此类商标,存在法律风险

  21网调君: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工或销售了含有侵权商标的产品,是否要赔偿?

  刘建永:侵犯注册商标既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严重的也同时是一种犯罪行为,触犯刑法。不知情者通常不存在故意,“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为故意犯罪,故不知情者并不是犯罪。

  另外,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不存在恶意的销售者,如果确实不知道该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且也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能说明提供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郭刚:这并不意味着销售者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只是在能够证明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现实中,很难证明自己不知情,所以往往销售、代工这类傍明星姓名的产品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王佳.(2021).社会公众人物姓名的商业价值及商标抢注问题研究.

  [2]陈志兴.(2013).商标的价值源于商业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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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网络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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