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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二42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
admin2022-11-29 10:32:36励志语录81人已围观
简介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二42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本文通过数据整理汇集了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二42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相关信息,下面一起看看。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之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规定和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
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二42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本文通过数据整理汇集了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二42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相关信息,下面一起看看。
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之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规定和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驳回仲裁申请后,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后或者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上签字后30日内,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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